2020年10月19日,经青岛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,我单位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,现将相关情况公开如下:
单位名称:青岛海运职业学校
住 所:青岛市市南区菏泽路3号
宗 旨:突出海洋办学特色,为国家和地方海洋经济发展培养高技能人才。
业务范围:开展学历教育,开设船舶驾驶、轮机管理、焊接技术应用、制冷和空调设备运行与维修、工程潜水、航海捕捞、国际邮轮乘务、休闲体育服务与管理专业;开展社会培训;开展研学活动;开展校企合作,产教融合,产学研用综合开发;开展科技咨询、科技服务、科技发明创造和研发活动。
法定代表人:滕宝弟
经费来源:经费自理
开办资金:150万元
举办单位: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
附件:青岛海运职业学校章程
青岛海运职业学校
2020年10月19日
附件:
青岛海运职业学校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,确保实现公益目标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青岛海运职业学校。
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从事教育事业、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单位。
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 市南区菏泽路3号。
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理。
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50万元。
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 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。
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:青岛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。
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
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:
突出海洋办学特色,为国家和地方海洋经济发展培养高技能人才。
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:
开展学历教育,开设船舶驾驶、轮机管理、焊接技术应用、制冷和空调设备运行与维修、工程潜水、航海捕捞、国际邮轮乘务、休闲体育服务与管理专业;开展社会培训;开展研学活动;开展校企合作,产教融合,产学研用综合开发;开展科技咨询、科技服务、科技发明创造和研发活动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:
青岛海运职业学校董事会会议。
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推荐学校校长和法定代表人人选,并由举办者任命校长、法定代表人(校长担任)和党总支书记;
(二)制定、修改学校章程、董事会章程;
(三)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,审定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;
(四)审定学校的财务预算和决算;
(五)确定学校的办学宗旨、办学方向、办学规模、培养目标、专业设置等重要办学事宜;
(六)监督校产、奖励基金、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;
(七)指导和监督学校的办学行为和管理行为,对举办者干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为提出纠正;
(八)行使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赋予董事会的其他职权;
(九)调整学校校长的薪酬和待遇;
(十)对为学校做出突出业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。
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;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。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、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。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提请董事会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和发展规划、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各项校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并组织实施;
(二)组织教育教学活动、科学研究、技术研发、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合作,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、社会各界及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,接受捐赠;
(三)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年度工作计划、人才发展规划。负责教师队伍建设,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;
(四)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,提报校长办公会决定;按照程序提出任免(聘任、解聘)副校长的人选、任免(聘任、解聘)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;
(五)组织制定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计划,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,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,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者处分,向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;
(六)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础建设、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。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,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;
(七)实行校务公开,定期或不定期向举办者、董事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保护教职工利益,提高教职工的待遇。
(八)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三条 学校党总支按照相关法规,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。学校党总支实行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。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学校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,坚持民主集中制,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,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。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,负责组织党总支重要活动。
(二)按照党要管党、从严治党的方针,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、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,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,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;
(三)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,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学院武装师生员工头脑,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、管理权、话语权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,促进和谐校园建设;
(四)加强对学校部门、学院、部等基层单位中党组织的领导,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、管理、服务工作,发扬党内基层民主,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;
(五)成立纪律检查机构,做好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,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,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学院建设;
(六)领导学校工会、共青团、妇委会、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,做好统一战线工作。
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总支、校务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,以保证校长负责制的落实。
第十五条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,由学校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。
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,本单位设置办公室、教务处、财务处、总务处等13个内设机构,其主要职责分别是:
学校日常工作;教学管理、学生管理、教科研、校企合作、实习就业;培训工作、校办企业的管理及运营;全校招生工作;后勤、安全、资产管理等工作。
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
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第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财政、审计、税务等部门的监督。
第二十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、资助,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必须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。
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,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第五章 信息公开
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《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》(鲁政办发〔2010〕73号)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:
(一)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:单位名称、住所、宗旨和业务范围、法定代表人、经费来源、开办资金、举办单位、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。
(二)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:单位名称、住所、宗旨和业务范围、法定代表人、经费来源、开办资金、举办单位等。
(三)年度报告的信息:开展业务活动情况、资产损益情况、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、绩效和受奖惩情况、涉及诉讼情况、社会投诉情况等。
第六章 章程修改
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(三)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,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,经举办单位审查后,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(二)合并、分立、解散;
(三)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;
(四)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;
(五)其他事由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,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3月26日青岛海运职业学校董事会会议(决策机构)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青岛海运职业学校董事会会议(决策机构)。
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之日起生效。
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:
举办单位(章):
年 月 日